一、代理記帳的含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代理記帳指的是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帳、報稅等一系列的會計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帳公司來做,所以本企業只負責設立出納人員,負責企業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的工作。
二、代理記帳的主要內容
1. 審核原始憑證;
2. 填制會計憑證;
3. 登記會計帳簿;
4. 編制會計報表;
5. 填制納稅申報表
各種稅費繳款書;
6. 納稅申報;
7. 裝訂會計憑證;
8. 財務政策傳遞;
9. 日常電話答疑。
三、代理記帳所需資料
1、股東投資款單—銀行單據(新成立的公司);
2、銀行回單(包括支票頭、銀行進賬單、電匯單等,支票頭請用鉛筆填寫);
3、銀行對帳單(每月初五號左右打上月銀行對賬單);
4、費用發票(包括房租、水電管理費、交通費、通訊費、住宿餐飲、過橋路費、汽油費等)另請留意:超市購物小票請集中換成發票,發票的內容填為辦公用品或商品;
5、固定資產發票(包括電腦、打印機、辦公家具、汽車、房產及單價超過20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6、員工工資表(請注明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7、取得的購進商品成本發票(請在右上角用鉛筆注明是用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結算方式)
8、自己開出的銷售發票(請在右上角用鉛筆注明是用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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