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發生改變進行商標變更的,商標注冊人需將全部注冊商標一起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商標局受理條件的商標變更申請,商標局會在一段時間內發出《受理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商標局會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不符合商標局受理條件的商標變更,商標局不予受理,并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根據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郵寄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
7、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9、變更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異議、異議復審、駁回注冊復審申請的代理人的,須直接向相關部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轉讓、續展、注銷申請的代理人不能通過《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實現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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